◎出台意义
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即CSPA)。此法案对美国移民法对“儿童”的定义做了重大改动,不再机械地以“21岁以下未婚”为统一标准,从而使相当一部分按原移民法属“超龄”的儿童在申请永久居留的程序中得以保留其儿童身份。
◎出台背景
而在该法案发布之前,以儿童身份申请永久居留的个案只有在其达21岁之前获判才会被批准。一旦申请人超过21岁,其将被视为超龄并失去移民法上规定的儿童优先身份。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的积压和延误,许多儿童在其个案处理完毕之前就达到了21岁的超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其申请的阻碍甚至被拒。而现在只要是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个案,案中儿童的年龄可被冻结在一个较早的日期,这样就能在申请程序中保护其儿童身份。
◎适用类别
CSPA法案大体上适用于以下几类个案:
1.难民与政府庇护移民;
2.美国公民的子女移民;
3.亲属各类优先移民、各类应聘移民和抽签移民中跟随申请的儿童。
◎具体操作
以下按个案类型逐一阐明CSPA的规定:
1.难民与政府庇护移民:
若有儿童跟随难民或政府庇护身份的父母申请移民,该儿童的年龄将被冻结在其父母申请难民或政府庇护身份的那一天,而无须考虑其在难民或政府庇护的个案完成时的实际年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的父母在其20岁时申请难民或政府庇护身份,那么即使申请获批时这个孩子已经22岁,其仍能以儿童身份跟随父母办理移民。
儿童有两种方式获得难民或政府庇护身份:首先,如果该儿童已在美国境内,其父母可在提出难民或政府庇护申请时将其加入申请,只要该儿童在难民或政府庇护申请时未满21岁或其父母在申请获批前将其名字加入申请,该个案即适用于CSPA法案。举例来讲,如果一个难民或政府庇护申请者在其申请审理或等待时,将其22岁且已在美国境内的子女加入申请,只要该子女在主申请者提出申请时未满21岁,即可保留其儿童身份。
第二种方法适用于尚不在美国境内或未在难民申请名单中的儿童。如果其父母在自己的难民身份获批两年之内,为该儿童填写难民或庇护的亲属请愿表格,以表明其跟随身份,该儿童同样适用于CSPA法案。当然,该儿童仍要满足以下两点:
1)在其父母提交难民或庇护申请时未满21岁;
2)其父母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后获批难民身份,符合填写难民或庇护的亲属请愿表格的所有要求;或者其父母在2002年8月6日之前获批难民身份且该儿童在2002年8月6日前达到21岁,但已在2002年8月6日前提交了难民或庇护的亲属请愿表格且在那天还未判决。
2.美国公民的子女移民:
依照CSPA法案规定,美国公民身份的父母为子女提出移民申请,其子女的年龄将被冻结在其父母提交外国人家属请愿表格的那一天。换言之,如果一个美国公民身份的父亲为其20岁的未婚女儿申请移民,那么即使签证申请或身份转换申请直至其22岁才判定,其女儿仍可维持原有的儿童身份。
如果是美国公民的父母为其已婚子女申请移民,而其子女在申请审理或等待时与之配偶合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则该子女的年龄将冻结在离婚的那一天。
这其中还包括一种特殊情形,若一原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父母为其未满21岁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请,而在申请审理或等待时该永久居民归化成为了美国公民,则其子女的年龄将被冻结在其父母归化入籍的那一天。
3.亲属各类优先移民、各类应聘移民和抽签移民中跟随的子女:
这些情形下计算儿童的年龄会比较复杂,且要受益人满足一定条件才可适用CSPA法案。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年龄将冻结在签证配额排到的那个月的第一天,再减去向移民局申请至申请批准的时间。具体操作分为以下三步:
1)确定在签证配额排到时该儿童的年龄;
2)从上述年龄中减去向移民局申请至申请批准的天数;
3)判断受益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若受益人居住在海外,必须在配额排到的一年之内进入领事馆面谈作业流程;若受益人已在美国境内,则必须在配额排到的一年之内转换为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前两步用来计算儿童的年龄,而第三步是必要条件。只有满足了第三条,才适用CSPA法案,否则任何冻结或扣减天数等操作都无从谈起。有关这三步操作有必要详细的一一阐明:
1.判断何时算作配额排到
要计算儿童年龄,首先须搞清楚配额的生效时点。如果该儿童是主申请人,应考虑其签证配额的生效时点;如果该儿童是跟随父母申请,则考虑其父母的签证配额的生效时点。
关于具体时点的确定,美国公民移民服务处和国务院一致认为,应以国务院公布的移民签证配额排期排到的那个月的第一天为准。
然而,如果在外国人家属请愿表格被批准时签证配额已经排到,则依照儿童身份保护法案规定,以外国人家属请愿表格获批的那天为配额生效时点。
事实上还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排期表,某位申请者的配额在某时已排到,该申请者立即提交了变更为永久居住身份的表格。但随后,配额排期由于某种原因又退回到过去的排期,该申请者的配额回到了待排的位置。对于这种情形,公民移民服务处将会保留该申请者提交的变更为永久居住身份的表格,并将申请者的提交日期记录在这张表格上。当申请者的配额重新排到时,公民移民服务处将以记录在表格上的这个较早的提交日期作为配额排到日,申请的儿童年龄也随之冻结在这一较早的日期。这种情形只发生在已居住在美国境内的申请者中,与居住在海外的申请者无关。
2.计算须从冻结的年龄中扣减的天数
一般来讲,须从冻结的年龄中扣减的天数是申请者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至申请获批的时间差。美国公民移民服务处和国务院一致认为,作为抽签移民的跟随申请人的儿童,其须从冻结年龄中扣减的天数应是抽签移民的申请提交期的第一天与移民局发给主申请人中签通知书之间的时间差。
3.判断受益人是否适用CSPA
要判断一受益人是否适用CSPA法案,须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来讨论:
1)受益人已在美国境内居住,申请转换身份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若其提交变更为永久居民身份的表格之日离配额排到之日在一年以内,该受益人可适用CSPA法案;
2)受益人居住海外,正处在签证处理的进程中
若儿童或其父母代为提交移民签证及外国人登记表格第一部分的那一天,离配额排到之日在一年之内,该儿童适用CSPA法案。如果该儿童是跟随申请者,美国国务院强调主申请人必须特地为跟随的儿童提交一份第一部分的申请表。
3)父母作为主申请人在美国做身份调整,子女在海外申请签证
若父母提交要求执行已批准之请愿表格等某些申请表,以开始其子女的签证申请。则提交当日离配额排到日在一年之内的话,适用CSPA法案。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即使一申请居民未成年子女移民签证的儿童不适用CSPA法案,或者应用了CSPA的条例计算之后的最终年龄超过了21岁,其原先的居民未成年子女签证申请也会自动转为居民已成年子女签证申请,原来用于居民未成年子女的签证配额也可用于转化后的已成年子女签证。
CSPA法案的出台,对不少意欲或正在办理移民的家庭无疑是个福音,它使得由于签证处理耗时所造成的儿童签证的阻碍乃至延误的发生大为减少,令不少家庭免受分离之苦,也更体现了移民法的公平与公正。
但需注意,即使你的个案适用CSPA法案,如果不自行提出上诉,移民局并不会自动对儿童的年龄做冻结或扣减操作。而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对儿童年龄的计算和判定也并非只有一个定论,具体计算中的冻结时点或扣减天数还存在一定的宽限度。因而不同的算法可能会得到两个结果,也许仅仅是数天之差,却可能恰好在21岁的界限前后。即使之前有关部门已经判定某儿童的年龄属于超龄,也不是最后的定论,其父母仍有机会在面谈时提出申诉,面谈官员会核对原先的算法,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做最后判定。因而,只要您认为自己的个案还有一线生机,就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自行或在专业移民律师及机构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