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Kazarian案」。上诉法院於此案决定了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优势来决定。
EB1-A 两阶段审查
申请第一优先职业移民之杰出人才(EB1-A)以及杰出研究员教授(EB1-B)之申请人,皆需递交请愿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符合职业移民条件的要求。美成达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顾问表示,虽然请愿书并没有一定的格式,但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的通过与驳回的案件来看,仍有一些潜在规则需要注意。详细注意事项可加微信(微信号13922489887),并注明咨询EB1A移民,即可安排EB1A移民顾问一对一咨询。
首先,是移民局从2010年8月发表声明後,开始采用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声明中提供了申请EB1-A杰出人才丶EB1-B杰出研究员教授丶以及EB-2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时,一些简单的标准。政策转换时期,这些标准不仅是提供移民官员审查申请愿书时的参考,也能够提供申请者撰写请愿书时的准则。
移民局之所以会改变EB-1的审核标准,是根据2010年3月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公布之判例。申请者Kazarian是亚美尼亚人,他于2003年向移民局提出了EB1-A杰出人才申 请,他准备了六篇发表文章以及他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的研究记录,但仍在2005年8月遭到移民局驳回。上诉之后,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以Kazarian并未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域获得的评价为由,以证据不足拒绝受理上诉。
之后,Kazarian又向加州地方院提出诉讼,地方法院即发现其中的漏洞。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申请者必须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域获得的正面评论; 然而,移民局和AAO都以此缺失判定申请者不够资格获得签证。同时,AAO以申请者参与的论文审查工作是在他自己的母校为由,拒绝承认该证据,但是法院指 出移民法当中并无此规定。
然而,法院仍然同意了移民局的判决,同时表示当申请者提出法律中要求的证据之後,移民局仍然能够要求申请者不仅应该提出自己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也应证明自己的成就获得相当的认可。因此,根据判例,移民局在2010年12月提出了跟EB1-A丶EB1-B丶跟EB-2 NIW有关之新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在第一阶段时,应该审查申请者是否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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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以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的申请者来说,必须曾经获得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如诺贝尔奖丶普力兹奖等;或是,在移民局规定的十种可用证据当中至少符合三项。通常,在此一阶段,官员并不会仔细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只会决定这些证据是否有足够的份量获得进一步考虑,当审查发现申请者至少具有三项有效证据时,就会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
到了第二阶段,移民局官员会开始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以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的杰出人才申请者为例,移民局会决定申请者是否在该领域具有极优秀的领导地位,此时,证据的质量就十分重要。假设申请者提出曾参与评审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记录,则参与自己所属机构之外的评审工作就会比内部的评审要有说服力,此外,发表文章的引用记录也常被官员用来检视申请者的资格。
美成达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顾问表示,即使采用了两阶段性的审核工作,本质上并未改变移民局的审核标准,申请者所提出之证明的质量仍是最重要的。不过,在准备工作上,申请者仍然可以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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