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移民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向移民局提交,用于证明申请人与担保人存在真实且长期存续的配偶关系的申请材料。能否证明配偶关系的真实且长期的存续性则是配偶移民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通常来讲,为了证明配偶关系,申请人需要准备并且向移民局提供如下四方面材料:
1. 申请人与担保人共同居住的证据;
2. 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经济证据;
3. 社会以及朋友家人对于申请人和担保人伴侣关系的认可;以及
4. 申请人与担保人相互笃定互为伴侣关系。
具体而言,通常包括如下材料:
1. 申请人与担保人共同居住的证据
如果已购自住房产,则需要提供房产共同所有权的证明;如果租房,则需要提供房产租赁合同;
邮寄给同一住址的伴侣双方的信函,比如水电煤网的缴费单、银行信件、日常开销账单等,持续时间越久越好;
伴侣间已经生效的同居协议(若有);以及
一般来讲,如果双方是事实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那么需要证明同居时间长达12个月及以上。
2. 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经济证据
银行联名账户,时间越久、账户越活跃越好。最好在联名账户里体现伴侣双方共同承担家庭开销;
联名的房产、股票账户、保险、公司等;
伴侣共同名义下的合法约定,比如家庭信托基金约定、遗嘱等;
3.社会以及朋友家人对于申请人和担保人伴侣关系的认可
伴侣双方需要提供见证人声明以用于认可伴侣关系。见证人可以是家人或者朋友。如果是朋友最好与一方认识时间长达一年以上,见证人需要年满18周岁并且持有澳洲绿卡或者公民身份;
伴侣双方以伴侣身份共同参与的活动证据,比如旅游期间的飞机票、酒店入住信息、文化交流活动的门票、电影票、邀请函等等;
伴侣双方在政府部门、经济或者公众机关的合法共同声明;以及
伴侣双方共同的照片10张,最好其中包括,亲密照片、朋友聚会照片、家人聚会照片,并且从照片上来看有较长时间的时间跨度为佳。
4.申请人与担保人相互笃定互为伴侣关系
伴侣双方共同提供一个关系证明陈述史,包括伴侣双方相遇的时间地点,关系如何发展、同居时间、生活上如何安排、未来有什么计划等;以及
证明伴侣双方在分开时共同维护关系的信函或者通话记录、以及探望对方的飞机票或者火车票。
通常来讲,移民局需要如上四个方面的材料以用于证实申请人与担保人存在真实且长期存续的配偶关系,如果有特殊原因进而导致无法满足共同居住的要求,比如异地恋的未婚未孕的伴侣,那么在其他三个方面的材料要做到尽可能的详尽和细致,并且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