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小姐的父亲为她递交了亲属移民申请,配额排到,即将进入领事馆面谈程序,但父亲年迈退休,没有收入,已经回中国居住,而C小姐的兄弟姐妹在美国稳固立足,并愿意代替父亲为C小姐提供经济担保,如此一来,C小姐的案子会不会有问题呢?美成达以此案为例给大家分析一下:如果有联合担保人,申请人可否长住美国境外?
移民法规定,即便有联合担保人(co-sponsors/ joint sponsors)、所有递交亲属移民申请的申请人(petitioner)都必须递交生活担保。故而本案中,即便C小姐的父亲已然退休、收入微薄甚或没有收入,并且有兄弟姐妹愿意作为联合担保人,他仍需递交生活担保。
移民法还规定,移民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定居(domiciled)[或住在(living)美国]。本案中,C小姐的父亲(移民申请人)已回中国居住,不再“定居”在美国,故而不能提供生活担保,C小姐亦无法获得移民签证。
特根据美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将生活担保中关于“定居”的要点总结如下:
1. 若移民申请人未在美国定居,即便其他人愿意,也不能递交经济担保或作为联合担保人;
2. “定居”的定义因个案而有所不同,必须有证据显示,移民申请人“在美国有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且在在可遇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有继续保留这一居所的意图。”若移民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定居,则不再符合经济担保规定中,有关“定居”的条款。
3. 移民申请人可采取一系列的行动以证明“在美定居”,一方面在美国找工作和住处、将孩子送到美国学校去读书等等;另一方面,还要安排放弃在国外的居所。移民申请人不一定非要赶在受益亲属之前到美国定居,只要能够证明移民申请人确实正在采取上述行动即可。
综上所述,本案中,C小姐的父亲必须返回美国,并在美国定居,否则,若C小姐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可不是领事馆的问题了,领事馆只是按规矩办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