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强国,每年都吸引着大批移民和访问者。作为一个移民组成的国家,美国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接纳移民的能力和对移民的仁厚有目共睹。
美国签证类别有许多,不同的对象,签证类型和要求自然也不同,在众多的签证类别中,L1签证是最常见的签证之一,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对外国商人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的入境许可之一。主要是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
L-1签证又分为L-1A和L-1B两种。
L-1A是签发给赴美国分机构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
L-1B是签发给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为五年。其专业人员在美国如果晋升为经理或主管,其居留期可升为七年。
但无论是持L-1A或L-1B,在美国都是代表其国外的母公司工作或展开业务,其家人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随行,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公立教育及福利。
L1签证的优势
一、设立跨国分公司不一定非要是大型国营企业,私人或者中小型规模的企业都可,这成为L1签证申请灵活性的一大优势。
二、L1签证允许申请人有移民倾向,所以签证官不会以此为理由拒签;
三、 自己的配偶可以在美国合法打工,子女可以享受免费教育和福利。
四、 对于想让孩子到美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的家庭来说,本项目有很大的优势是到美国以后本签证可以转学生签证,入境美国后孩子在选择学校方面等还可以享受同绿卡持有者同样的福利待遇。
五、L1签证不像工作签证H1B那样有名额限制,所以,不论美国经济好坏,L1签证均不需要抽签或者名额等待等问题。
六、L1签证人员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L2的身份,跟随来美国。办理相关手续后,L1签证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公立学校就读并可享受本地学费。由此可见,L1签证即可解决自己商务往返身份问题,还可解决配偶子女的身份、就业和求学等问题。
七、L1签证可以分为多次往返签证或一次性签证,L1来美后,可在一年后申请第一优先移民,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劳工证批准,也不需要绿卡排期的等待,当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名额限制。
对于作为 L1 签证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在 L1 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 L1 申请,为外派外国雇员申请L1 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 L1 申请的受益人。 移民法对跨国公司和调遣雇员都是有具体的规定,作为 L1 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合格的公司关系
在 L1 的申请中,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 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合格的公司
至少在受益人的 L1 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 (Doing Business)。跨国公司经营只需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对于作为 L1A 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 L1A 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
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Capacity)主要包括:管理一个公司,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某低级主管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 L-1A 的要求。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下面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 L-1A 的要求的。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也可以符合 L-1A 的要求。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Capacity)主要包括: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申请人必须证明 L-1 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在 L-1 签证到期之前,L-1A 受益人必须准备离开( 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国。
新公司的要求
如果跨国公司计划派 L-1 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的新公司满足以下的要求:
公司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L-1 外派雇员必须在提交 L1 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为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并且,
在 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 L1外派雇员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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