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结婚证≠符合澳大利亚配偶伴侣签证条件

类别:澳洲婚姻签证  发布时间:2020-09-27 17:40:08 浏览:3684 评论:0
内容摘要:在咨询中,很多客人常常会表现出对澳大利亚“配偶签证”的一些误解。解释得多了我渐渐发现这些误解多半是从“配偶”这个词的翻译而来的。

在咨询中,很多客人常常会表现出对澳大利亚“配偶签证”的一些误解。解释得多了我渐渐发现这些误解多半是从“配偶”这个词的翻译而来的。

在中文中,配偶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也就是妻子或者丈夫。“配”是婚配,正式注册登记的意思。其实“偶”本身就是夫妻一方的意思,所以才有了“佳偶”“怨偶”“丧偶”这些词语。

因为“配偶”有这些隐含的意思存在,所以当我们把Partner Visa翻译为配偶签证的时候,就会很自然地认为它适用于已婚的夫妻。


这样的误解带来两种后果:

一,有些同样适用于这种签证的关系在人们脑海中被排除在外,本来可以拿到签证的人压根想不到自己可以申请。

二,有些申请人想当然地认为结婚就等于满足了一切条件,他们不去仔细分析签证要求,把拿结婚证换配偶签证当做理所当然,结果导致拒签或者获签时间延误。

前一段国内都在讨论流感问题,有人说将influenza这个词翻译为与“感冒”近似的“流感”让人对这种疾病产生了轻视,疏忽了对它的预防和治疗,所以建议将influenza改译为“毒感”。我觉得这样的建议特别有道理。同理,partner visa也应该由“配偶签证”改译为“伴侣签证”,因为配偶和伴侣既不等同也不是谁包含谁的关系——伴侣不一定都是配偶,配偶也不一定都是伴侣。

还是让我们回到原文,看看澳大利亚移民法对于配偶和伴侣以及伴侣签证的相关概念有什么样的定义。

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是下面两种之一,而且其中一人是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者符合要求的新西兰公民,那么另一个人就有资格申请澳大利亚永久签证。

这两种关系是:

(a) spouse

(b) de facto partner

什么是Spouse

Spouse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定义是这样的:

(1)如果两个人按照(2)所定义的那样有着婚姻关系,那么其中一个人就是另一个人(不管是第一个人的同性或异性)的spouse。

(2)如果两个人满足下面所有条件,那么这两个人就有着婚姻关系:

(a)他们已经结婚,并且婚姻有效;

(b)他们彼此之间有着具有排他性的、以已婚伴侣的身份共度余生的承诺;

(c)他们之间的关系真实而持续;

(d)他们或者住在一起,或者不住在一起,但是并不是永久性的分居。

可见,澳洲移民法中的spouse不等于中文中的配偶。中文的配偶仅仅是强调法律关系,而澳洲移民法中的spouse不仅仅要求婚姻有效,而且还有另外三个条件。另一方面,在中国没有同性婚姻,但在包括澳洲在内的许多国家同性婚姻都是合法的,spouse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所以,spouse和配偶有重合的部分,也有各自独特的、不被另一个所包含的内容。

在Spouse定义的(3)中,移民法赋予移民法规进一步规定(2)中(a)(b)(c)(d)四项的权力。下面我们来看看移民法规是怎么说的。

这一条款告诉我们,在审理配偶签证时,签证官会考察四个方面的内容:

财务方面,包括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及对生活费用的共同负担等等;

家庭日常生活方面,包括共同照顾孩子、分担家务等等;

社交方面,包括以已婚伴侣身份示人、朋友对这层身份的认知等等;

彼此承诺方面,包括两人关系的长短、同居时间的长短、彼此陪伴与精神支持以及两人对今后关系的预期等等。

所以,我们在证明自己的spouse关系的时候,就需要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来准备材料。

什么是De facto partner

De facto partner在澳大利亚移民法中是这样定义的:

对比一下spouse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其实de facto partner关系的四个要素中有三个都与spouse的要素完全一致,只是spouse要求两人正式结婚,而de facto partner要求两人不能存在“家庭关系”(这个概念在下面做了解释,比如两个人被同一个人收养,那么这两个人即使满足其他三个条件也不能算是de facto partner)。

在移民法规中规定,签证官对于de facto partner的判断也是基于前面说过的财务、家庭、社交和承诺这四个方面的标准。

举例说明

我们举个狗血电视剧里常见的例子来说明以上的定义和标准:

老李有一个结发妻子老徐,多年前就已经分居,老死不相往来,但是没有办离婚手续。分居之后老李一直与老邢住在一起,出入成双,共同养育两人在各自婚姻中生下的孩子。老邢一直忠于老李,认定就算没有婚姻此生也要与老李终老。但是两年前老李又在工作中认识了老孔,两人偷偷结伴旅行,你侬我侬,虽行事谨慎但公司里人尽皆知。老孔并不逼着老李离开老邢,但他们两人也承诺一生一世永不分离……

在这个我编出来的案例中,谁是老李的spouse/de facto partner?

老徐吗?老徐有结婚证,但是早已不跟老李生活在一起,财务上不共同负担任何东西,家庭日常的家务和开销互不干涉,外人都知道他们早就不在一起,他们自己也认为此生不见为妙……在这种情况下,老徐既不是老李的spouse也不是de facto partner。

老邢呢?老邢虽然没有结婚证,但是似乎满足其他所有条件呀,应该是de facto partner吧?如果是在老孔出现以前,确实是这样,但是现在因为有了老孔与老李之间的关系,老邢和老李之间就不满足“排他性”要求了,所以老邢既不是spouse也不是de facto partner。

同理,老孔和老李之间的关系也不满足“排他性”要求。

结果,在澳大利亚移民法的语境中,老徐、老邢和老孔谁也不是老李的spouse/de facto partner。如果老李是澳大利亚公民,徐、邢、孔这三个人他谁也不能担保。如果他递交了担保老邢的签证申请,一旦移民局发现他与老孔的关系(比如发现他们屡次乘坐同一班飞机出行),就会把老邢的签证申请拒掉(有这样的真实案例)。

总结一下:在财务、家庭日常生活、社交和彼此承诺这四方面有着稳定的、持续的真实关系的两个人,如果注册登记结婚了,那就是spouse,如果没有注册登记结婚,那就是de facto partner。但是反过来,如果在上述四个方面没有真实而持续的关系,那么即使有结婚证也不是spouse。

因为签证官会用上面说的这种标准来看待申请人的关系,所以已婚人士在办理伴侣签证的时候仅仅提供已结婚的证明是远远不够的。

很多申请人都有这样一种情绪:我说的都是真的,清者自清,如果我提供的材料太多了,反而显得我心虚。

千万不要这样想!

办理澳大利亚永居签证的原则是:尽量提供材料,尽量提供材料,尽量提供材料!

如果还是拿不准哪些材料可以提供,哪些材料不应提供,可向我们咨询。


本文标签: 澳洲配偶签证澳洲配偶移民澳洲结婚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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