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有不少华人移民加拿大,许多人都顺利地漂洋过海了,但是总有那么几个倒霉的人没有能成功移民。有一对华人夫妻,他们团聚的道路就十分坎坷。
这对华人夫妻陈先生和高女士原先在中国是同居伴侣,陈先生移民加拿大后,他们就办了手续结婚并申请配偶移民。结果,申请竟然被加拿大政府拒绝了!
移民申请被拒
陈先生在中国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他与现任妻子高女士在2005年相识,当时高女士在陈先生的公司工作并和陈先生谈恋爱,然后进入了一段按加拿大的定义属于同居伴侣关系(common-law)的生活。
2006年,高女士搬入陈先生家住,他们住在一起,有两性关系,分享财政资源,每人都有买菜和做饭还在一起吃饭,他们被他们的家人认为是一对夫妻。不过这个关系在公司没公开,说是为不对公司员工士气造成负面影响,需要蓄意掩饰这关系。
后来陈先生申请移民加拿大,并于2008年11月14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他当时只带了儿子登陆加拿大,申请移民时,没有提高女士的名字。
2011年9月13日,陈先生和高女士在中国登记结婚,然后陈先生担保高女士申请配偶团聚移民。2013年3月,申请被拒,理由是婚姻关系不真实!
两次上诉失败
随后陈先生就开始了第一次上诉。移民上诉处(IAD)在审理这件上诉时,认为陈先生和高女士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陈先生移民加拿大之前,是过着同居伴侣生活,他们之间的密切程度已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关系。
陈先生对移民上诉处说,他和高女士之间当时没有这种关系。但是,上诉处认为,陈先生的理由不能令人信服。陈先生属于申请移民时没报告未随行的家庭成员高女士,加上他们还有几个损害他们可信度的细节,因此驳回陈先生的上诉,认为移民官拒绝给高女士移民签证属于合理。
接着陈先生就开始了第二次上诉。他上诉到联邦法院,认为移民上诉处误判其可信性,同时,在评估他们结婚前的关系时,没有考虑文化因素。
在联邦法院,移民部长的法律代表换了一个角度,承认陈先生和高女士的婚姻是真实的,但用了另一个理由来说明不能批准这个家庭团聚移民申请。即按移民法规定,如果担保人之前申请并成为永久居民,但在其申请时,某外籍人士不是其未随行的家庭成员,因此没有被审核过,这名外籍人士就不能成为这个家庭类别的成员。
移民部长代表的解释是,陈先生2008年移民时,和陈女士是同居伴侣关系这已经是无可争议的事。因为按加拿大法律的定义,两人同居不少于1年,就属于这种关系。因为陈先生申请移民时没填写与高女士这段同居伴侣关系,后来申请担保家庭团聚时,担保的刚好又是这个高女士,所以导致了失败。
仍然有移民希望
很难想像陈先生和高女士这样的经历,申请配偶移民会通不过。
所以当时陈先生申请移民时如果填上同居伴侣关系的高女士,加拿大按理会接受。当然,陈先生的解释是因为文化习惯。不过,这样的做法,加拿大看起来不能接受。
看来移民登陆加拿大后不但需要入乡随俗,当申请移民加拿大前,就需要了解加拿大法律和文化习惯。就算中国的法律不承认同居伴侣关系,但加拿大承认,申请移民时必须报告。
不过,陈先生和高女士还是有团聚的希望,他们可以通过人道理由申请移民。只要有足够理由使移民官相信,他们一起在加拿大居住会比一个在加拿大、一个在中国好很多,就有机会申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