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规定,移民是指意图放弃原来居住地与国籍,进入美国永久居留并申请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移民签证就是以移民美国定居为目的的一种签证,一般须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经过严格的审核,给合格者签发一份“批准文件”,然后申请人持该文件向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美国的移民签证有:
1. 亲属移民:F1、F2A、F2B、F3、F4
2. 婚姻移民:CR1/CR2、IR1/IR2、K3/K4
3. 职业移民:EB1/EB2/EB3/EB4/EB5
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各类移民区别
移民签证
一、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美国公民的配偶。
此类移民申请,可由美国公民直接赞助海外的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依法,此外国配偶只取得附有条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权。一般而言,当此二年有效的永居居留到期日届满前90日,此美国公民必须签字证明其婚姻继续有效,并赞助申请解除上述的二年条件,使其外国配偶可顺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权。
但外国配偶若能证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导致婚姻无法维持二年时,亦可自行申请解除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居留权。
2.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3. 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在16周岁以前就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母必须在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这类划归为最亲亲属,随到随办。
另一类是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F1: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他们的子女
F2A: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2B: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
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他们的子女
F4: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二、婚姻移民
CR1,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CR2
IR1,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IR2
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心提交CR/IR申请
CR1/IR1/为移民签证,入境美国1-3个月内,即可在美国的家中收到移民局寄出的两年条件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不满两年的)或十年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超过两年的)。
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外籍配偶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此人自己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他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
a. 此人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
b. 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 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
三、职业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B1:杰出人才计划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B2: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类神职人员
EB5:投资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