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签证官拒绝我的签证申请的依据是什么?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第214条 (b)款规定:每位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都将首先被假定具有移民倾向,除非他能使领事官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申请人要想符合得到非移民签证的资格,必须满足此基本要求,否则将被依法拒签。214条 (b)款明确讲就是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申请人可以通过出示自己在美国境外有迫使其在美短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约束力来证明这个住所的存在。大多数被拒签的人都是由于不能证明自己在美国以外有足够牢固的约束力,无法使签证官相信其在美短暂停留后肯定回国。
所谓“约束力”是指迫使申请人在祖国或某地居住的各种关系,如:财产、职业、社会及家庭关系。个人的工作和收入、住宅或公寓、汽车、亲近的家庭成员及银行存款等都包括在内。签证官采用分别处理的方法来研究申请人的职业、社会、文化和其它关系。由于年轻的申请人无法建立这些关系,签证官就要审查他们赴美的确切意图、家庭情况及其在国内的长期发展计划和前景。所有签证申请都依据法律被单独处理。
问题二:我在签证面谈的时候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而且我该带的材料也都带齐了,为什么我还是被拒绝?
这里要说的是,签证官必须先衡量您的整体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发给您签证。如果您所递交的文件显示您的整体情况不能推翻您有移民倾向的假设,那么签证官就会给您拒签。虽然本人的口头陈述对获得签证有一定帮助,但是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仅凭口头保证不能证明您符合非移民签证的条件。所以请记住,您必须证明您的整体情况会在赴美后迫使您回国。
问题三:我被拒签了怎么办?
请不用太担心,因为您的首次拒签不是永久性拒签,如果您已备有第一次申请时签证官未曾审阅过的新材料,或自上一次被拒签后整体情况已有显著改变,您就能再次申请签证,签证官会进行恰当的审理。而且在拒签后,您的再次申请时间没有限制,只要能提交能够证明您符合得到非移民签证条件的补充文件或证明,您就可以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