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美国移民局官员如何审理杰出人才EB1a申请案

类别:EB1A杰出人才移民签证  发布时间:2018-05-13 22:12:18 浏览:3200 评论:0
内容摘要:随着申请者提交了杰出人才的I-140申请材料,命运就掌握在移民局审核官员的手里,他们被称为Immigation Service Officer, 内部被简称为ISO,论坛上则被网友更简化地称为IO。

作者 马克

随着申请者提交了杰出人才的I-140申请材料,命运就掌握在移民局审核官员的手里,他们被称为Immigation Service Officer, 内部被简称为ISO,论坛上则被网友更简化地称为IO。

IO审一个案子,也不是想咋审就咋审,最基本的就是要依法审理,依据”移民和国籍法“相关EB-1A的法条,然后还有组织上下发的临时规定啊,政策备忘录啊......如果被上诉的案子多了,尤其是上诉后被裁决批准多了....也会对他们有影响.......

今天,我就来揭秘组织上是如何对IO审案子提出要求的......

两步审核法

美国移民局要求IO在审理EB-1A,EB-1B和EB-2类别的移民申请时,采取两步审核的方法:第一步IO首先要客观地评价所提交的各类证据是否符合该类别条件中描述的证据数量和类型;第二步IO将整体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判定是否符合此移民类别下高标准的杰出能力要求。

我们先解开尘封的记忆,讲一段江湖往事...来说明什么是两步审核法。

对了,还有个背景知识,如果你的申请案不幸、万一、点背、悲催地被拒绝了(其实我一直认为:接案子时严格评估、把证据做扎实了,交上去让人家挑不出毛病,咋就批不过呢?况且还可以多次提交)你还可以有要求重新开案、复议或上诉的权力。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是其中一个主要上诉部门,如果你的上诉还是被驳回了,你还可以告到法院,去起诉移民局.....有公理有王法吧?

所以你得专业和精通

EB1才有得搞!有些申请人被拒绝后成为死磕到底的主儿(此处掌声应响起)!他们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勇士。但即使失败,也可以再次申请。他们当中,也有向下面这位生于西亚外高索南部亚美尼亚主攻理论物理的博士Poghos Kazarian (下面简称K哥吧),成为一代传奇和经典判例,K哥大名被移民局文件不断引用,故事也上了维基百科(Kazarian v. USCIS),名垂青史。最重要的是搞得移民局在八年前的圣(准)诞(备)前(过)夕(节)百忙之中,发布了一个政策备忘录(见本文后附件),改变以往的游戏规则,一直用到今天。

故事是这样的:

 K哥1997年博士毕业后就专攻

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

(Non-Einsteinian Theories of Gravitation )

我就不懂K哥申请EB-1A前,就不知道此签证还被称为

“爱因斯坦签证”吗?

2003年的最后一天

34岁的K哥信心满满地

在代理人George Verdin帮助下

向美国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

提交了自己EB-1A的I-140申请

然后等啊等......

等到2005年8月

K哥的申请被美国移民局

加州服务中心(CSC)无情地拒绝了

经过20月的审理啊

K哥当然不服美国移民局的决定

20个月的期待啊......

K哥也是黑海里海里见过大风大浪的主儿

不蒸馒头也得争口气

30天内立马向AAO提出上诉....

又是一年过去了......

2006年9月28日

那是一个秋天

也是悲惨的一天

AAO告诉K哥

我们驳回你的上诉    

K哥能服吗,毅然决然地转向司法途径,向法院提出起诉,他要昭告天下美国移民局和AAO拒绝自己的EB-1A申请是错误的!向我这么优秀敢挑战爱因斯坦的人,你们怎么居然敢拒绝。终于,2010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审理了K哥的案子,后来被称为Kazarian案件。

据说这个案子当年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头头也介入了,结果法院还是认为:美国移民局和AAO在K哥的申请案中,正确依据和运用移民和国籍法中有关EB-1A的相关规定,所以第九巡回上诉法庭驳回了原告请求,维持了美国移民局和AAO原来决定。

这下就真没辙了......

同时,法庭也发现美国移民局和AAO在裁决K哥的申请时,犯了对证据判定程序上的错误。具体而言,第九巡回法庭认为,美国移民局在审核一个EB-1A申请案证据时,第一步是判定呈请人是否提交了符合要求数量和种类的证据;第二步是判定证据的质量。 而在Kazarian 申请案审理中,审核者在第一步审理中就证据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而这些质疑本应该是在被称为:

最终价值判定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的第二步才提出,以确定申请受益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杰出专业能力。第九巡回法庭进一步表示,这一问题与 “是否呈请人提供了至少三种类型证据的先行程序问题无关。”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美国移民局官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被要求分为两步审核:

 第一步:确定已经提交了符合法条要求的每一类证据,至少三类。

 第二步:被称为 “最终价值判定"阶段,是确定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申请者符合EB-1A移民类别下要求的杰出专业能力,是否获得绿卡来美后会继续在同一专业领域工作,为美国带来利益。 

相比之下,在Kazarian一案审核中, 法院认为美国移民局官员颠倒了这两步审核步骤,把单独评估每一类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符合杰出专业能力标准的审查放在了开始阶段的第一步。

Kazarian案件是一个标志,法院描述的两步审核法是对EB-1杰出能力类别以往碎片化审核的简化,将是否整体符合杰出专业能力标准的审核,后置到第二步最终批准阶段。

后来,美国移民局表示接受法院的意见,修正了相关程序(AFM,AD11-14)。同时美国移民局声明:对于相关移民法规(8 CFR204.5(h)(3) )条款中所列原始证据的客观审查整体上将一如既往,修正变化的是在审核阶段中何时做出是否符合杰出能力的判定。 

美国移民局认为两步审核法有助于对申请案的裁决,修正程序既清楚地解释了如何审核证据,又明确了最终价值判定是EB-1移民类别资格整体裁决的基础上, 同时更好地在此类别移民申请审核中保持一致性。

从2010年12月22后,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开始遵从此修正程序,审理包括EB1-A杰出能力外国人,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以及EB-1C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全部三类移民申请。 

听到这里,你不仅要问,既然移民局和AAO犯了程序上的错误,那为啥K哥不能翻案呢?遗憾的是法院只认定程序错误发生在审理他提交的两类主张证据上,而其它条件K哥也都没被认可,即使这两条翻案,也凑不够三条,悲催啊....

马克写到这,就马上突然特关心K哥后来怎么样了,是否最终来了美国,是否还是通过EB1所以就放下笔开始寻找...

目前的消息是说他现在一所社区大学教授物理、数学和天文学。我已经给他发了信,如果他愿意,我就以后把故事讲完。

因为我希望看到每一个被拒绝的申请人都再坚持到后,取得成功!

优势证据标准

移民局对 IO审理申请案时采取的证据标准也做出规定,要求IO对于证据核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 。

“优势证据标准”是指呈请人提供的证据, “看起来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即可。“看起来更象 ”,意思是“超过计50%的机率更象”。

“优势证据标准”是比美国司法体系中“明确有说服力 ”和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 而后两种证据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

目前,大多数美国移民类别的申请和诉讼证据标准都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这意味着,在EB-1A申请中,呈请人只要为每一环节提供 “优势证据 ”即可,或者说呈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看起来更象事实,而不是更象非事实 ”即可。呈请人不需要为美国移民局的审理排除一切怀疑。好感动啊,此处省略3万字...明白了吧,依据上述原则,即使一位IO对于某些材料是否属实有些疑问,如果呈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佐证和证据能够帮助他得出:

更象真实而不是虚假或

 可能是真的 

之类的结论

申请受益人就已经满足了EB-1证据标准的要求  

 如果呈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例如科技文章、出版物、推荐信、专家证言、支持信等是有证明性和可信的,而不只是根据条款泛泛叙述,美国移民局官员会将证据放在一起,使用“优势证据标准”进行评估, 整体考虑申请者是否已证明所需的杰出专业才能。法规要求审核者不得自行平添单独的、或规定证据以外的要求。

当然,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并不代表呈请人可以提供虚假信息,也不意味着移民材料造假有机可乘。你交给自己律师或美国移民局的材料,自己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且是终身负责。

美国政府对于绿卡持有者剥夺绿卡有两种情况:一是严重刑事犯罪,二是虚假陈述或移民申请材料造假;对于美国公民剥夺国籍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叛国,二是虚假陈述或移民入籍材料造假。可见移民材料造假在美国等同于严重刑事犯罪和叛国,是十分严重的。自由裁量权

一些呈请人或申请受益人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美国移民局法规的基础上,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实上,美国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了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书面法规仅仅列举了需要满足EB-1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做出广泛地评估和判断。

因此,仅仅提供基础文件证据还不足以满足EB-1相关法律规定。美国移民局官员在 “最终价值判定阶段” ,通过整体审核你提交的证据,主观上来决定证据是否足以把你和别人区分,受益人是否满足法规的真正要求,例如 :

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

受到业内广为认可

在学术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地位

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杰出能力

未来会对美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事业

持续作出贡献

这些主观上的认可都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许多申请案失败都是审核者在自由裁量权下的主观理由,所以仅仅提交了足够数量的客观证据就期待审核通过是不现实的。 

这种自由裁量权还体现在:

1、根据8 USC 1357(b); 8 CFR 103.2(b) (16)(i)条款,美国移民局官员通过查询美国移民局或其他政府文件、系统、数据库或获取公开信息,对于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自由裁量权。例如,一个美国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国家商业网站核查呈请人公司结构信息;又如,一个美国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搜索非公开的美国政府数据库核实申请受益人在美国非移民停留的历史。

2、在8 CFR 103.2(b)(8)条款下,美国移民局官员在适当的条件下, 对于发出 “要求进一步证据” (RFE)和 意图拒绝通知(NOID)有自由裁量权, 美国移民局官员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不事先发送RFE或NOID而直接拒绝申请案有自由裁量权。

3、根据8 CFR103.2(b)(8)(i) 条款,如果所有规定条件根据 “优势证据标准”已验证满足,审核者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提出附加问题,虽然申请方已经满足基本要求,但如果没有证明能够满足审核者全面慎重考虑后的自由裁量要求,审核者也有权发出NOID或拒绝信。

故事就讲到这里,以后有机会再说说K哥当时请的那位1999年就被Disbar的夏威夷律师V哥的传奇故事...还搞出这么一个世人皆知的案子....

2010年12月22日,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发布了一份编号为PM-602-0005.1的政策备忘录,为EB-1A 、EB1-B和EB-2移民申请提供审批指导方针。这一政策备忘录废止和取代了美国移民局及以往移民归化局 (INS)发布的所有相关政策指导方针,该政策备忘录适用所有美国移民局官员去审核以下移民类别的申请:

  •  在移民和国籍法案(INA)203(b)(1)(A)下的具备杰出能力外国人(EB-1A)

  • 在移民和国籍法案(INA)203(b)(1)(B)下的具备杰出专业才能的教授或研究员(EB-1B)

  • 在移民和国籍法案(INA)203(b)(2) 下具备杰出的外国人(EB-2)

 该政策备忘录的目的是确保美国移民局官员在审核上述类别下的I-140申请中使用一致的标准。下面,就让我们以这份到目前为止还是最新的审批指导方针为基础,来一同解析美国移民局的审批。

美国国会于1990年设立和通过EB-1A移民类别时, 就特意为寻求在杰出能力移民类别中申请的外国人设定一个非常高的标准。为满足此类别移民的资格,提出申请的外国人除了满足其它条件,还必须证明其在国家级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他或她的成就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此类资格只为在本人专业领域内占据少数比例的顶尖人物保留。

根据移民法8 CFR 204.5(h)(3)条款,杰出能力EB-1A类申请受益人必须能够提供在其专业领域已经获得相应认可,赞誉或褒奖之类的有关证据。此种证据可以是一个一次性的成就(即一个主要的国际公认大奖),也可以是满足其它类型的证据,例如在相关条例中所列举十项规定条件中的至少三项,例如获奖、媒体报道、学术文章等。

8 CFR 204.5(i)(3)(i) 条款要求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的EB-1B类申请受益人必须能够提供表明在所申请的特定学术专业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 “杰出” (Outstanding)成就的证据。此类证据必须包含条款中列出六项规定条件中的两项,例如主要奖项,协会会员资格。        在INA203(b)(2)(A)中对于基于高等学历或杰出专业能力的EB-2移民类别申请,要求申请受益人凭借自己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杰出能力,对美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事业持续做出贡献。相关移民法规条款(8CFR204.5(k)(2))将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杰出专业能力界定为拥有其领域内比一般同行更高的专业学位。

除此之外,申请受益人还必须有美国雇主提供的具体工作,服务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NIW 除外)。8CFR204.5(k)(3)(ii) 条款要求此类别下的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条例六类规定条件中的三类,例如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美国移民局 在相关法规中列举的这些规定条件,是最基础的客观标准,帮助申请受益人准备合适的证据材料,也帮助审理者评估每一个申请案。许多申请受益人错误地认为:我已经提交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据,证据类型数量和种类上都满足,就应该获批,这实际是对法规和审批程序的不了解。在EB1-A,EB-1B和EB-2这三个类别申请案审批中,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据只是第一步,这些证据仅是帮助推导第二步是否具备相应突出专业能力的结论。我们具体来看:

EB-1A,一次性国际大奖或满足十项规定条件的三项是基础,除此而外,综合所有申请材料,还必须帮助审核者得出以下结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成就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为行业领域内已经做出重要贡献、在本人专业领域已经上升到占据少数比例的顶层位置、来美国后继续从事本领域的工作和能够为美国带来持续的利益。

EB-1B,满足六类规定条件中的两类是基础,除此而外,综合所有申请材料,还必须能够得出在所申请的专业学术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 地位的结论。

 EB-2,满足六类规定条件的三类是基础,除此而外,综合所有申请材料,还必须得出自己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杰出专业能力未来会对美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事业持续做出贡献的结论。 

EB-1A、EB-1B和EB2这三个移民类别的审理,是一个依法主张的过程。美国移民局通过第一步审理,核查呈请人是否提交了满足规定条件的证据,然后进入第二步,看是否综合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得出相应的结论。

我们以EB-1A为例,如果得出 申请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成就已经在业内获得认可,在本人专业领域已经上升到占据少数比例的顶尖人物的结论,就意味着申请受益人符合法规对于 “杰出能力” 的要求。

但是到这一步还不够,因为只是证明了你是具备这种能力的外国人, 还要让审核者看到如果你获得绿卡来美国,要继续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工作, 你的工作未来可以持续为美国带来利益。

这才是EB-1A移民类别对于合格申请受益人的全部要求,也是美国移民局对每一个申请案的做出裁决的内在思维逻辑。

本文观点不构成任何美国移民申请法律意见,读者采纳其中内容应作为普遍知识性参考。本文未对任何美国政府的工作成果主张权利,引用的移民政策法规、审批条例、申请流程、服务与联络等信息,因时间推移有可能改变,一切应以美国国务院、美国国土安全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等相关机构对外公布为准。


本文标签: 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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