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开的针对美国杰出人才(EB-1A)有关申请条件分析和移民局审核介绍的深度资料几乎没有,目前网上公开的大多是众所周知的美国杰出人才(EB-1A)申请的"十个条件"。事实上,这并没有抓住申请实质。
先说有关美国杰出人才(EB-1A)移民申请。
对于申请者来说,是一个向移民局举证的过程,通过提交自己的申请材料,依法主张,证明自己符合相关移民法规资格,应该被授予移民利益。
而对于移民局审核官员来说,他们的工作是采用"两步审核法"来审理申请:
第一步,审核者会依照“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来客观评价所提交的各类型证据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参考条件"中描述的证据类型和质量的要求,进而决定其是否为合格证据;
第二步,审核者会整体考虑所有证据,综合判定是否符合此移民类别下高标准的杰出专业能力要求。
总结:许多申请案的失败,就是没有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还没有进入到第二步整体判定阶段,就被挡在了门外。
针对外面到处飞的资料信息"十个条件"仅仅是美国移民局给出的提供申请支持证据材料的参考建议,用满足其中三项来证明申请者具备“杰出能力”,但是事实上,仅仅具备“杰出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许多申请人因为没有吃透资格条件而在此折翼而归。
其实,移民和国籍法案中的移民相关法规,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权威解答。此外,移民局还指出,如果这"十个条件"不适用申请者职业,还可以通过提供"类似证据"证明符合此类别的移民资格,而不拘泥于这"十个条件"。
符合美国杰出人才移民资格的三个条件
根据相关移民法规8 CFR PART 203(b) (1) (A),具备杰出人才移民资格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外国申请者在科学、艺术、体育、教育或商业领域具备杰出才能,同时这种才能已经通过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来证明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条件二.外国申请者寻求来美在本人具备杰出才能的领域继续工作;
条件三.外国申请者来美工作会大大利益美国。
相关法规同时对条件一"杰出才能"进行了界定,即:专业水平显示出申请者已经处于所在专业领域一小部分比例的顶层水平。
详细分析EB-1A获批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杰出才能且来美同一领域工作从而使得美国受益
如何让你的申请案审批者在阅读完你的材料后,留下的印象是你具备杰出专业才能和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这如何做到?
首先,"具备杰出专业才能和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是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受益人最基本的要求。美成达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如果审批者得出以下四点结论,就会认为申请受益人具备这种"杰出才能",这四点结论如下:
一.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二.申请人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三.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做出过原创和重大的贡献;
四.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是顶尖人才;
倘若申请者通过以上四点给予审批者留下如此印象了,那么申请案就一定会被批准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也是许多申请人最容易忽略的地方。即使你证明了自己是具备杰出专业才能和拥有高水平专业知识的人才,还是不够,你还要承诺如果拿到绿卡来美国,仍将继续从事你现在的专业工作,并且可以持久地给美国带来利益。一些人的申请材料中, 忽视了关于这两点的声明和证据,特别是申请者中有很多条件不错的,已经证明出杰出能力,但在其申请材料中,就是没有点出和美国的关联,导致案子失败,这种情况极为可惜却又不在少数!
所以,要想顺利获得批准,还要让审批者得出第五个和第六个结论,那就是:
五.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六.申请人会持续利益美国。
这就说明,需要吃透——EB-1A获批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杰出才能且来美同一领域工作从而使美国受益。
深度分析用来证明具备"杰出才能"的证据
为指导申请者准备I-140申请材料,相关移民法规给出了十个参考条件,申请者可以选取其中至少三个参考条件,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EB-1A对"杰出才能"的要求。
以"获奖"这一项,来详细分析申请人用来证明具备"杰出才能"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移民局是如何审批的。
对于杰出人才EB1-A的申请者来说,证明自己获奖的等级有三类:
第一类、国际性重要大奖
第二类、国家级奖项
第三类、其他国际性、区域性奖项。
第一类、国际性公认大奖。
此类大奖包括诺贝尔奖,普利策奖丶奥斯卡奖或奥运金牌等,以及其他具备较高公信力和广为人知道的国际奖项也包括在内。申请者受益人获得该类奖项,往往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他的成就已经获得更专业的评审考核,这就足以证明他在其领域内的杰出专业能力,因而只需要一次性的这样的成绩,无需额外证明,就可以获得移民申请的批准。
第二类、国家级奖项。
拿中国申请者举例,这类奖常冠以"国"字头的名称,例如"全国""中国",或事实上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并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奖项。这类奖的普遍特点是"全国范围"+"专业领域"。当然,移民局官员不会只看名称就判断其性质,因为他们越来越了解,一些冠以国家级甚至国际、世界名称的奖项,也徒有虚名。一些例如广告节、只颁发给行业协会内部成员或参赛报名者内颁发的奖,即使冠以国家甚至国际名义的奖,也不被认可。
第三类、其它国际性、各大洲范围内奖项。
申报第二类国家级或第三类国际性、洲际行的奖项,因为移民局并不具体了解世界各地众多的此类奖项,所以申请人一定要提交详尽说明,例如主办方简介、奖项规模和历史、评选程序和过程、奖项影响力和相关媒体报道等等,以证明奖项的份量。
一般来讲,国内地方性的奖项是不被采纳的。此外,美国移民局针对得奖记录的审核,还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A)学术性的奖学金或获得研究经费不符合奖项这一条件。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认为:由于奖学金和研究经费授予十分普遍,因此不能当作获奖记录,另一个原因是奖学金保证的主要是申请者研究计划未来的发展,并非肯定过去成就;
(B)没有经过层层选拔竞争的程序,而通过推荐获得的奖项,不能作为令人信服获奖证据;
(C)提交获奖证书同时,还要提供更详尽的材料,例如参赛者人数、评奖规则、评委介绍等,以供移民局参考。假设某组织设立的奖项只是针对组织内部的成员,这类奖项不会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D)获奖的领域必须与申请者定位的专业领域直接相关。举例来说,如果你以歌唱家申请,却申报你曾因拍摄某个电视剧而获得的最佳配角奖,这对申请没有什么意义,除非开始你的定位就是演员。
一个杰出人才,可能拿到过许多奖项。如果主张满足获奖这条标准, 首先就要筛选出有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奖项申报,同时优先选择个人而不是团体的奖项。庞飞律师介绍说,根据最近掌握的案例审批来看,如果以公司名义获得的奖,即使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是主要贡献者,通常也不被认可。
美国移民局对EB-1A的审核重点
EB-1A在I-140批准前,是没有面试的,申请能否通过,是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判断的。从某种程度来说,一个杰出人才的审批,就是对是否提供符合移民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数量和质量的客观判定和基于全部材料的最终主观判定。移民局官员最后不会做出你是否算作杰出人才的判定,而会判定:你在本案中,是否提出数量和质量都合格的证据材料,通过这些材料,是否可以证明相关移民法规对杰出人才资质的要求。如果没能证明,也只是得出你在本案中没有证明出是杰出人才,这也是"为什么杰出人才可多次申请,每次独立审核"的原因。
移民官员针对获奖这项条件,审核的重点一般放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奖项/名次本身的质量。
第二方面:核查是否为申请受益人个人获奖,而不是所在单位或团体获奖。
第一方面:奖项/名次本身的质量。
移民局审核官员将考量该奖项/名次本身的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目的是衡量奖项/名次本身设置是否在业内具备良好基础,达到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程度。具体相关考量包括:
1.获奖或取得名次的条件。
主要包括获奖或取得名次的评选条件及评审程序、评审者等。审核者将重点关注相关奖项:
a.是否以申请受益人在专业领域内的优异表现为奖励依据;
b.是否主要目的是表彰那些做出了卓越贡献或成绩突出的杰出人才.
c.是否有完备公正的评选程序和标准等等。
审核者还会剔除例如奖学金、学术奖金、获得科研经费或一次性学院的称号、奖励之类的奖项。
2.奖项或名次在国内或国际彰显出重要性及影响力。
庞飞律师事务所多年对审批的观察和研究发现:移民局对于奖项/名次是否属于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一个考量就是看:是否有国家级或国际媒体的报道,他们认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这是国家或国际上承认的奖项。
3.获奖者取得名次人的数量以及对参赛者是否有区域性限制。
举例来说,奖项限于来自同一机构的竞争者,可能不被认为有国内或国际重要影响力,例如在石油系统内部的奖项,限制提名者在系统内部,又如一个广东省的省级比赛,限制参赛者在省内范围,该奖项就达不到国家级或国际范围的标准。
第二方面:判定是否为本人已经获得奖项/名次。
在移民法相关条例中,对于此类证据的审核要求重在考量:是否为“本人”获得奖项或名次,而不是雇主或团体。个人性奖项比以团体名义获奖的奖项要重要的多。例如,你们单位获得科技进步奖或你们项目组获得的奖项,如果能够证明你作为一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虽然也是对申请有帮助的,但远不如你个人名义获得的奖项有说服力;又如,电影获得最佳编剧奖,这是对编剧的个人奖项,而你是作为导演或主演申请,这就与你没有太大关系;当然,如果是体育团体赛,比如艺术体操团体赛、4X100接力赛团体冠军,作为出场队员,你就享有这份荣誉。
现在审批有一种趋势,越来越“轻申请信,重证据”。所以申请人和律师在准备相关证据时,把材料准备扎实就尤为重要。
十个参考条件之外的类似证据
美国移民局为申请人准备提交的申请材料,给出了广为人知的十个参考条件。但也在相关法规中声明,如果这十条不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其符合杰出人材的资格。
比如,以获得奥运奖牌运动员主要教练身份申请,可以构成同"曾经获得一次性重要的国际大奖或国家级及其他国际奖项/名次"这一条件类似的证据;又如,当选为国家全明星队员或奥运代表团运动队员可以构成同"是某个或某些重要组织的会员"一条相比的"类似证据"。
当移民局对EB-1A杰出专业能力申请提交的类似证据进行评审时,他们会首先考虑EB-1A的这十条参考标准是否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情况和实际情况。如果不适用,移民局会进一步决定是否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确实同十条规定条件“真正”相类似。所以,如果使用类似证据,申请人应该首先解释为何无法提供满足十条中至少三条的证据,以及为什么自己提交的证据与那十条标准是类似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充足理由,只是泛泛断言那十个常用的参考条件不适用自己,是无法被移民局采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