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出生证明申领资格:
美国公民出生在海外的子女有权要求美国公民身份。以下就关于海外出生的子女要求获取美国公民身份的不同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1、父母双方为美国公民,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双方为美国公民,假如其中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居住于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之一,他们在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以外生育的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对居住年限无特定要求。
2、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于1986年11月14日或之后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若美籍父/母一方曾在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之一实际居住达五年,其中至少有两年为他/她年满14周岁后居住的,他们在美国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该实际居住必须发生在孩子出生前。
3、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于1952年12月24日至1986年11月13日之间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若美籍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达十年,其中至少有五年为他/她年满14周岁后居住的,他们在美国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
4、母亲为美国公民,其于2017年6月11日或之前生育的非婚生子女:
美籍母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连续一年(365天),她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注意: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工作的时间,或是作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的员工家属在海外的停留时间,无法视作在美居住时间)。
5、母亲为美国公民,其于2017年6月11日以后生育的非婚生子女:
美籍母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累计五年,其中两年是在其年满14岁以后,她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注意: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工作的时间,或是作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的员工家属在海外的停留时间,无法视作在美居住时间)。
6、父亲为美国公民,其非婚生子女:
美籍父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累计五年,其中两年是在年满14岁以后,他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父亲需要同时签署宣誓申明表示同意为其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直至她/他年满18周岁。
7、在中国以外出生的子女申请海外出生证明
若孩子出生在中国以外,美国公民服务可接收其海外出生证明(CRBA)的申请。美国公民服务会将该申请转交至孩子出生所在地恰当的办公室(例如,出生在香港的孩子,其申请将被转至香港处理),并由该办公室决定是否签发海外出生证明以及何时签发。
请注意:《海外出生领事报告》上孩子的英文名字与当地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上的名字必须完全一致。如名字为汉字的拼音形式可以被接受。
递交申请时必须出示文件原件。使馆官员在审核文件后会将所有文件的原件退还给婴儿的父母。由于使馆内禁止携带任何电子产品入内,所有申请所需的材料和照片请准备纸制版。为了更加有效的确立申请者的美国公民身份,提交申请时请携带下列文件:
1.中国当地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或记录(新生儿无需提供);
3.申请人父母的护照或其他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
4.申请人父母亲的结婚证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5.如果父母只有一方为美国公民,根据相关法律 (INA Sec.301g),需要提供此位美籍父/母亲在美国实际居住证明,如,在美国读书时的成绩单(非毕业证书),房租付费单,水电煤气账单和纳税申报单等;
6.两张近期 2×2英寸(5×5厘米)白色底色的彩色照片,参见照片要求;
7.申请表: 海外出生领事报告申请表DS-2029;护照申请表DS-11 (需要在线填写,社会安全号一项可填零);
–所有表格需单面打印,表格请勿签字
8.如只有一方父母为美国公民,应同时提供在美停留期个人声明DS-5507 (PDF-518KB)(表格请勿签字);
9.婴儿母亲在怀孕期间拍摄的照片,孕期医疗纪录等与婴儿出生有关的材料;
10.费用为215美元,其中包括海外出生领事报告签发费100美元和护照费115美元。
请注意:申请人本人应与父母双方一同前往使馆办理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