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签证对于有效审核通过投资计划申请公民身份的申请人很重要。马耳他和塞浦路斯要求申请人在获得公民身份之前首先申请申根签证。同样,所有黄金签证计划都要求申请人在获得投资居住权之前申请申根签证。
申根签证是欧盟用来筛选高风险申请人的非常强大和有效的审查机制,为所有成员国研究此问题提供了机会。
自从1985年6月14日签订申根协定以来,审查已成为一个重要主题。审查总是在不断发展,需要不断改进才能领先犯罪分子一步。
重要的是要记住,拒绝申根签证的申请人将无法通过投资计划获得任何国籍。加勒比海国家与申根区的欧盟成员国有免签证协议,也可能拒绝签证申请以履行免签证承诺。在合规人员进行KYC检查时,他们拒绝申根签证被认为是“高风险”。
保加利亚,塞浦路斯不能签发申根签证,因为这些成员国不属于申根地区。2019年,塞浦路斯对投资计划进行了更改,要求申请申请公民身份计划的人申根签证。
以下是申根签证中使用的尽职调查框架的一些深刻见解。
根据欧盟法律,申请申根签证的非欧盟国民将根据进入该国的条件受到彻底检查,包括系统咨询相关数据库,例如申根信息系统(SIS)以及验证签证信息系统(VIS),该人是否有签证义务。
《申根签证规则》要求打算在申根国家领土内逗留的非欧盟国民在任何180天的时间内不得超过90天,非欧盟国家国民必须:
必要时拥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和签证;
证明他们打算停留的目的和条件,并证明他们有足够的生存手段;
不在申根SIS中以拒绝入境为目的发出警报;和
不被视为对欧盟公共政策,内部安全,公共卫生或任何欧盟国家的国际关系的威胁。
领事馆会在15天内作出签证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延长至60天内。一些申根国家需要咨询或通报签证申请对某些国家的国民。经常查询以下信息数据库
申根信息系统(SIS) –中央数据库,用于在申根外部边界进行控制以及执法和司法合作,该数据库存储警报并提供有关通缉人员或物体的信息。
签证信息系统(VIS) –申根成员之间交换有关欧盟签证的信息。VIS连接非欧盟国家的领事馆和申根国家的所有外部过境点。它收集有关申根或通过申根区过境的短期签证申请的数据和决定。
EURODAC –欧盟庇护生物指纹数据库
进出系统(EES) –记录欧盟外部边界过境点的系统。出入境系统将收集数据(身份和旅行证件)并登记出入境记录(出入境日期和地点),以方便善意旅行者越境并识别签证滞留者。它将取代当前的护照手动盖章系统。
欧洲旅行信息和授权系统(ETIAS) –免签证非欧盟国民的旅行前安全和不定期移民筛查(2021年初投入运营)
申根信息系统(SIS)
申根信息系统(SIS)是欧洲安全和边界管理使用最广泛,规模最大的信息共享系统。SIS使主管的国家主管部门,例如警察和边防警卫,能够进入并咨询有关人员或物体的警报。截至2017年,它被访问了52亿次,并获得243,18次点击
SIS在30个欧洲国家/地区中运行,包括26个欧盟成员国(仅爱尔兰和塞浦路斯尚未与SIS连接)和4个申根国家/地区(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
SIS以三种模式工作
边境管制合作
执法合作
车辆登记合作
SIS数据库包含人员警报
在某个欧盟国家/地区被定罪,并被判处至少一年监禁;
被认为犯有或打算犯严重的刑事犯罪;
已受到仍然有效的驱逐,拒绝入境或撤离令。
根据欧洲逮捕令被要求引渡或为投降而逮捕的人;
需要受到保护和/或需要确定下落的失踪人员;
证人或传票或寻求协助司法程序的人;
寻求对个人或车辆,船只,飞机和集装箱进行谨慎或专门的检查,以起诉刑事犯罪或防止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而就物体而言,显然与严重的刑事犯罪有关;
寻找的物品(例如机动车辆,拖车,枪支,正式的空白证件,身份证和钞票)
扣押或在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
与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交换护照被盗,盗用,遗失或无效的护照
SIS 2
第二代SIS 2可以访问以下权限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边境管制;
警察和海关检查;
在起诉之前进行刑事诉讼和司法调查的公诉;
签证和居留许可机构。
在欧洲警察局(欧洲刑警组织) 可以直接搜索数据,而是使用在搜索中找到的信息需要同意有关申根区国家。
Eurojust的本国成员及其助手,但不是Eurojust自己的员工。用户只能访问执行任务所需的数据。
数据保护
禁止处理敏感类别的数据(种族或族裔血统,政治见解,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会员资格,健康或性生活)。
如果个人信息被非法存储,个人有权纠正或删除有关他们的事实不准确的数据,并被告知采取的措施。
不可将法律行动或保护第三方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信息传达给数据主体
个人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来访问,更正,删除或获取信息,或者就与他们有关的警报进行赔偿。
国家监管机构监视本国处理和传输SIS II个人数据和补充信息的合法性。他们至少每4年进行一次审核。
欧洲数据保护主管(EDPS)检查管理机构的数据处理活动,并确保至少每4年进行一次审核。该报告已发送给欧洲议会,管理机构,委员会和国家监管机构。
国家监管机构与EDPS密切合作,交换相关信息,并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2007/533 / JHA号决定规定,在其框架内处理的个人数据受《欧洲委员会1981年关于在自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个人的公约》的保护。
签证信息系统(VIS)
签证信息系统(VIS)连接非欧盟国家的领事馆和申根国家的所有境外过境点,以预防,侦查和调查恐怖主义罪行和其他严重刑事罪行。VIS会在确认签证持有人是签证的合法持有人时,通过协助边防人员来防止欺诈性的签证文件滥用。
签证机构在检查签证申请时可以访问该数据库
•边防人员,检查签证持有人的身份和签证的有效性
•庇护当局,以确定负责审查庇护申请的国家•移民当局,检查签证的有效性和签证持有人的身份
•执法当局和欧洲刑警组织,以预防,侦查和调查恐怖主义和严重刑事犯罪
该系统是同类系统中最先进的系统之一,截至2018年5月,该系统包含超过5500万签证申请和近4,700万指纹集。欧盟成员国每年处理约1800万短期申根签证申请。
2019年,欧洲议会同意进一步增强数据库以包括
在所有欧盟数据库中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查,以发现使用多个身份的申请人,并识别构成安全或不定期迁移风险的任何人;
包括所谓的黄金签证在内的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将被添加到数据库中,以弥补安全信息方面的空白;
获得未成年人指纹和面部图像的年龄将从12岁降低至6岁,以帮助识别和追踪失踪儿童并建立家庭联系;; 70岁以上的人不需要指纹;
欧洲刑警组织和执法部门可以更好地访问VIS数据,以识别犯罪受害者或在调查严重犯罪或恐怖主义方面取得进展。
领事馆如何做出决定?
一旦领事馆确定该申请是可受理的,应咨询VIS并在VIS中创建申请文件,并对签证申请进行以下检查:
–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境条件,
–评估非法移民的风险以及申请人在签证期满之前打算离开成员国领土的意图,以及
–评估申请人是否对成员国的安全或公共健康构成威胁。
考试的深度取决于申请人根据其国籍,当地情况,个人资料和个人经历所带来的风险。领事馆应考虑个人申请人的“签证历史”,其中包括如果签证标签上注明了此目的,则与其他成员国签发的签证的正确使用方式无关,不论其初次旅行的目的如何。
领事官员在检查申请人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文件和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申请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应经过仔细检查。
检查旅行证件是否为伪造,伪造或伪造
合法性和预定停留的目的
预定住宿条件
创建申请文件并咨询VIS
核查离开成员国领土的足够手段
检查旅行医疗保险
进行采访以评估风险
评估非法移民的风险以及申请人在签证到期前打算离开成员国领土的意图
领事官员还将根据居住国家/地区调查以下情况。
–居住国的家庭联系或其他个人纽带;
–成员国的家庭联系或其他个人纽带;- 婚姻状况;
–就业情况(工资水平,如果有的话);
–申请人或其配偶,子女或受抚养者的收入(就业,自雇,退休金,投资收入等)的规律性;
–收入水平;–居住国的社会地位(例如当选为公职,非政府组织代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职业:律师,医生,大学教授);
–拥有房屋/房地产。
–以前在会员国非法逗留;
–以前在会员国滥用社会福利;
–为不同的无关目的而提出的一系列不同的签证申请(短期或长期逗留签证);
–邀请人出示邀请函时的信誉
安全风险
为了评估安全风险,领事馆应:
–向SIS咨询以检查签证申请人是否受到警告。如果出现“命中”,则应分析SIS咨询的结果,以避免因名称相同而导致的错误识别;
–酌情发起其他成员国的事先磋商;
–根据国家法律查阅国家数据库;
健康风险
关于对公共卫生的威胁,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IHR)定义的任何具有流行潜力的疾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寄生虫病,如果它们受适用于成员国国民的保护规定的约束可能被视为构成此类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领事馆应收到其中央机关的指示。通过根据第64 1082/2013 / EU20号决定建立的社区网络及其早期预警和响应系统(EWRS)和ECDC (根据第851/2004号条例(EC)建立的ECDC)评估“公共健康风险”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签证被拒
签证拒签将通过成员国传达给申请人。在决定拒绝签证时,主管机关应根据VIS规则第12条,立即将有关拒绝的信息添加到VIS档案中。签证取消后,相关数据也应输入到VIS中
作为一般规则,如果对申请进行审查得出以下一个或多个结论,则应拒绝统一签证:
1.申请人出示了伪造,伪造或伪造的旅行证件;
2.没有提供预定停留目的和条件的理由;
3.申请人在预定的居留期间和返回其原籍国或居住国,或过境到他肯定会被接纳的第三国时,都没有提供足够的生活资料;
4.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明他有能力合法地获得足够的谋生手段,打算逗留的期间以及返回其原籍国或居住国或过境第三国的合法途径他肯定会被录取;
5.申请人在目前的180天内,已经通过统一签证或领土有效期有限的签证在成员国领土上停留了90天;
6.申请人是在SIS中已针对其拒绝入境而发出警报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增加有关会员国;
7.申请人被一个或多个成员国视为对公共政策或内部安全的威胁;
8.认为申请人对一个或多个会员国的公共健康构成威胁;
9.认为申请人对一个或多个会员国的国际关系构成威胁;
10.提交的有关预期停留目的和条件的正当理由的信息不可靠;11.关于……(具体说明)的可靠性存在合理怀疑;
12.对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可靠性或真实性或内容的准确性存在合理怀疑;
13.申请人打算在签证期满前离开成员国领土有合理的怀疑;
14.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无法提前申请签证,以证明在边境申请签证的合理性;
15.申请人没有为预期的机场过境的目的和条件提供理由;
16.在适用的情况下,没有提供持有足够且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的证明。
除了拒绝外,已签发的签证也可以根据签证范围而被撤销或废除。
撤销
如果发现不再满足发放签证的条件,则应撤销签证。签证原则上应由发出签证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撤销。另一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可以吊销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发出该签证的通知成员国的主管机关。签证可以应签证持有人的书面要求撤销。
废除
如果在签发时明显不满足签发条件,特别是有充分理由相信签证是欺诈性获得的,则签证应作废。签证原则上应由发出签证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废止。另一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可以废除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这种豁免通知签发签证的成员国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