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的儿童保护法新规划利弊分析

类别:超龄儿童保护法  发布时间:2017-05-31 17:35:48 浏览:5913 评论:0
内容摘要:新规则对过去的决定做了更改,承认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的申请没有必要限制在2002年8月6日前递交,其子女才可获得儿童保护法的福利。

新规则对过去的决定做了更改,承认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的申请没有必要限制在2002年8月6日前递交,其子女才可获得儿童保护法的福利。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过去决定,已在2002年8月6日(儿童保护法制定日期)之前获签证申请批准的外籍受益人,若在此日期前超龄,只有当受益人已于2002年8月6日当天或之前递交永久居民的申请(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且在2002年8月6日前该申请未获最后判决(final determination)的条件下,才可受到儿童保护法的保护。

最近,移民局对之前儿童保护法(CSPA)的解释有所修改,新的规则在三个公告中公布:国内管理部代理副主任Donald Neufeld的「办事处主管备忘录──AFM最新消息:第21.2章(e)2002年儿童保护法(CSPA) (AD07-0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2008年5月6日更新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公布儿童保护法修正规则」,及2008年5月6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公布儿童保护法应用修正规则」的内容概要说明书。

这个新规则对过去的决定做了更改,承认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的申请,没有必要限制必须在2002年8月6日前递交,其子女才可获得儿童保护法的福利。若这位子女符合美国公民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的条件,且其直系亲属类别的申请案已在子女小于21岁前递交,只要此申请案在2002年8月6日前没有最后判决,将被视为受儿童保护法(CSPA)保护的子女。

子女是否具有优先类别受益人的资格,现在的规定是:他或她在排期排到时小于21岁,且在签证排到一年内递交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的申请,只要他或她的案件在2002年8月6日前没有「最后判决」,可以获得儿童保护法的福利。

补救此规则的办法包括:1.申请重新开案,并不需要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当地办公室缴交申请费,这个补救方式适用于已在2002年8月6日当天或之后递交的I-485调整身分,但只因申请人不符合子女定义条件而被拒绝的案件;2.以前从未申请过I-485调整身分,可以现在递件,但要符合直系亲属的资格,或其优先类别受益人的排期在2001年8月7日当日或之后排到。他们虽没有在申请批准一年内递交调整身分的申请,但其他条件都符合儿童保护法的保护。

最后判决 未做定义

新的规则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移民上诉局(BIA)2007年Avila-Perez案件所做的决定。上诉局认为此案直系亲属子女的I-130申请已在子女20岁时,即1996年批准,且其I-485调整身分已于2003年递件,允许保留他的未成年子女身分,因为儿童保护法并没有要求在2002年8月6日时须有申请案仍在审理中。

移民上诉局说,在重新探讨儿童保护法的立法时,发现国会没有打算将那些在生效日前已被批准的签证申请案,但等到生效日后才递交调整身分案件的当事人,从儿童保护法中排除。

上诉局并指出,可以合理的认为,参议院打算扩大法规的保护范围,不但要保护儿童保护法立法时签证和调整身分仍在审理中的当事人,也要保护那些签证申请在儿童保护法立法前已获批准的当事人,只要他们的申请还没有做「最后裁决」。

我认为,立法仍需更多的改进。这个规则没有对2002年8月6日前的「最后判决」做更进一步定义,所以会让申请人无法享受儿童保护法的福利。移民法允许调整身分的申请,可在移民法院上庭的程序中再度提出,且移民上诉局先前在其2006年一份未公开宣布的KiNa Kim案中判定,已被行政上拒绝的I-485调整身分案(此案为2002年4月19日)不构成最后的拒绝,因为它可以日后在移民法官面前重新申请。

该立场在移民上诉局的Avila-Perez案件再次发生,它允许申请人在他的递解出境程序上提出申请,上诉局也提到2004年第九巡回法院的Padash v.INS案件中最后判决的定义,包括在联邦法院的上诉案。这个规则应该很容易告诉有这种情况的申请人,可在移民法院上重新申请他们的I-485调整身分,如果他们的案件还没有被转到法院,应提供一个程序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当地官员协助签发上庭通知(NTAs),以便申请人能从这个方向争取福利,否则申请人将无从快速的获得上庭通知。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或美国移民执法局(U.S.I.C.E)要求上庭通知,需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

I-824表 递交时机

我们过去几年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国务院提出,在美国调整身分的主要外籍

人士,不应该受到要在有签证配额的一年内为海外的家属递交I-824申请案,来满足规章中要申请人在那段时间内「寻求获取」(Sought to Acquire)居民身分,因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I-824申请表上的使用说明,一直都说要等到申请案已获批准后才有资格递件。

我们过去已为我们的个案向移民局提出这些具体的文件,说明和I-485同时申请的I-824,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中申请而被拒绝,服务局的判决书中说,申请人只可在I-485调整身分批准后才可申请。

甚至到现在,I-824表的使用说明仍然指示如下:你应该使用I-824表要求移民服务局对「一个先前已批准的案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注解说,如果你的申请已被拒绝或尚未批准,移民服务局不会处理你的I-824表。这份申请表不可用来查核一份尚在处理中的案件。

此表的使用说明上根本没有阐明I-824可以和I-485调整身分同时递件。而现在这个规则却说:一份先前递交的I-824案,若因主要申请外籍人士的调整身分尚未批准而被拒,可以用此当证据证明已经「寻求获取」合法永久居民的身分。因此,劳工纸或签证申请都无法满足这个「寻求获取」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的要求,因为这些步骤是签证申请审批过程的整体部分,必须要在签证有配额前处理。

这种情况也出现在最近国务院对我们一个案件的回函中。国务院说必须显示,我们的客户本身实际上已尝试递交I-824的申请。那个案件,我们断定以符合「寻求获取」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的条件,即当主要外籍申请人在他的I-485调整身分表上打上记号,说他的妻子和子女会随后追随他来美国,他在I-485调整身分表格第三部分的B节清楚地打上「是」。

新的规则 仍有缺点

但是,移民局却在儿童保护法上制定要满足这个「寻求获取」的法定语言,说只有递交I-824案件才可满足这个法规。若儿童保护法法规不坚持一定要有一份I-824的申请,因而会允许申请人由其他方式说明他们「寻求获取」合法永久居民的身分。移民局本身的矛盾让这个规则毫无根据,如果移民局自己培训出来的官员不知道I-824可以和I-485同时递件,那么一般大众怎么会知道呢?

但是,移民局没有考虑到美国爱国法案提到只要受益人在2001年9月以后才满21岁,且申请案已在2001年9月11日前递件,此类儿童保护法的受益人可扣除45天。做为补救的立法,应该给予儿童保护法条款最宽大的解释,允许最多类别的当事人获得福利,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儿童保护法的计算解释没有加入爱国法案中的45天。

当我们称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移民上诉局Avila-Perez案件判决顺从的同时,我们认为这个规则仍有缺点,希望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今夏结束前公布的新儿童保护法章程中会做出更有利的解释。

本文标签: 儿童保护法超龄美国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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