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日益严格,通往美国的移民之路也越来越难。职业移民审查十分严苛,亲属移民耗费时日。似乎只有与美国公民结婚这条路还未被堵死。然而,结婚前后所涉及到的种种法律规定也颇为复杂。对美国婚姻移民当事人来讲,了解移民法律的各种规定,其重要性不亚于选择一个能托付终生的伴侣。
结婚序曲
K1签证是专为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前来美国成婚而设立的美国签证类别。申请人必须在抵达美国九十天之内成婚,然后由其美国公民的配偶为其提出绿卡申请。为了防止虚假婚姻,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提出档案,证明双方在过去的两年中曾经见过面。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定可以放宽。法律规定,如果因极度困难而无法见面的话,申请人可以提出有关证明材料。
其它文件,如两人的来往书信、电话账单,等等,以证明两人的关系及准备结婚的意图。在申请批准之后,移民局分区中心会将申请转至K1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家处理移民签证的美国领事馆处理。美国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前往面谈。
在面谈时,申请人应准备如下文件:有效的护照、出生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体检材料、偕行子女的上述档案、经济担保档案。鉴于美国领事馆对此类申请的审查十分严格,美国公民最好能专程陪同申请人接受面谈,回答领事馆的质询。
结婚与绿卡
对于已经在美国的申请人来说,只要与美国公民结婚,一般都可以提出绿卡申请。此类申请的关键在于证明婚姻的真实性。移民法规定,如果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绿卡,这类婚姻会认为是虚假婚姻(Sham Marriage)。申请人也无法以此获得绿卡。判定婚姻是否为虚假婚姻的标准是结婚的双方在结婚之时是否有意共度此生。当然,结婚双方的主观愿望应由客观事实来证明。因此,结婚的双方应在提出绿卡申请之时,就提出双方婚前婚后的有关文件,证明其婚姻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面谈结婚的双方都要参加。在通常的情况下,移民局的面谈官员会问及申请人结婚前后的一些个人情况,审定所提供档案的真实性。例如,移民官会问及一些十分个人的问题,如两人第一次见面的情况,喜欢的食物,家里壁纸的颜色,牙膏牌子,甚至内裤的式样,等等。如果还有疑问,移民局可能在没有预先打招呼的情况下突然登门造访,查看两人是否真的生活在一起。如果面谈通过,移民局会在申请人的护照上盖章,表示绿卡已经批准。如果这时两人结婚还不到两年,申请所得到的绿卡为临时绿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之前的九十天内,申请人应向移民局提出转为永久绿卡的申请。在提出转为永久绿卡的申请时,如果与美国公民的婚姻依然存在,可由美国公民和申请人共同提出。
如果在得到临时绿卡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离婚或分居,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提出永久绿卡申请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真实。如果不是虚假婚姻,即使在得到临时绿卡之后双方即告离婚,移民局也会批准永久绿卡的申请。永久绿卡的申请应向申请人所居住地区的移民局分区中心提出。如果移民局认为没有问题,可直接批准永久绿卡。如果移民局心存疑问,有可能将申请转给当地移民局进行面谈。由于目前审查时间颇为冗长,在提出永久绿卡申请之后,往往在临时绿卡过期之后,申请人还未得到永久绿卡。这时如果申请人需要离开美国国境,可凭永久绿卡申请的收据,在六个月之内自由出入美国。
面谈是夫妇双方已经分居怎么办
任何婚姻都会产生怨偶,跨国婚姻更不会例外。移民申请的程序繁琐冗长,往往绿卡尚未寄到,婚姻却已亮了红灯。夫妻双方或者劳燕分飞,成为路人,或者对簿公堂,变为仇敌。在这种情况下,等待绿卡的一方应该怎么办呢?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与公民离婚,则移民申请自动无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夫妻双方虽然尚未离婚,在移民局寄来面谈通知时,两人却已分居的情况。两人虽然缘分已尽,但美国公民的一方仍然愿意帮助申请人得到绿卡。问题在于,要不要告诉移民局两人已经分居的事实?
移民局上诉法庭的两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在第一个案例中,美国公民与申请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并且正在进行协议离婚。在面谈过程中,两人将这一事实如实告诉了主持面谈的移民官。移民局官员虽然认定两人当初的结婚并无任何作假之处,但鉴于两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拒绝批准申请人的绿卡。申请人上诉至移民上诉法庭。法庭作出判决,认为即使两人在面谈时已经分居,但两人的婚姻依然有效,因此申请人应该得到绿卡。与第一个案例相对照的第二个案例中,美国公民与申请人在面谈时隐瞒了两人已经分居的事实,得到了绿卡。移民局在其后的调查中发现了两人分居的事实,将申请人的绿卡吊销。上诉法庭认为,申请人在面谈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因此是以欺骗手段获得绿卡。申请人终被驱逐出境。这两个案例给人的教训是十分明白的:尊重法律,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自取其辱。
受到虐待的配偶可以自己申请绿卡
不少和美国公民结婚的申请人,所遇不淑,受尽折磨。但为了一张绿卡,只好忍气吞声,却受到美国公民一方变本加厉的蹂躏。有鉴于此,美国国会通过了“防止暴力犯罪法案”,法案中关于防止对妇女施行暴力的条款规定,受到配偶或父母虐待的外籍人士可自行向移民局申请移民。众所周知,对配偶或子女动辄施虐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是不会为配偶或子女申请移民的。因为他们发现,他们的配偶或子女因为自己没有合法身份会选择默默忍受。防止暴力犯罪法案的实施,无疑为这些饱受虐待的妇女和儿童(当然也有男子)指出一条解脱之道。根据这一法案的规定,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遭遇虐待或殴打,可以自己提出移民申请。提出申请的配偶的子女如未满二十一岁,可与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也可自行申请。
直到死亡使我们分离
如果公民配偶去世该怎么办?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美国公民陪他的妻子在美国领事馆等待面谈。面谈快要结束之时,这位美国公民心脏病突发,死在领事馆里。本来就要批准申请人绿卡的领事官当即拒绝了申请人的绿卡申请。但法律也有变通之处。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如果符合如下条件,即便美国公民去世,申请人仍然可以得到绿卡:申请人与美国公民结婚超过两年; 申请人在美国公民去世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在美国公民去世之时,申请人与美国公民保持合法的婚姻;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时没有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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