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为亲属担任移民经济担保人时,经济担保能力必须达到美国移民局公布的125%联邦贫困线标准。如果亲属身处美国境外,经济担保人最好提供近三年的报税单;若亲属在美国境内,提供最近一年的报税单即可。
以境外申请为例,美国亲属移民经济担保材料包括:
1. 美国担保人填写的I-864表格;
2. 美国担保人最近3年的联邦报税文件(包括W2、1099等);
3. 工作证明;
4. 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单。
在担保人的经济能力没能达到担保条件的情况下, 担保人需要和共同担保人一起为受益人担保。共同担保人可以是亲戚或朋友,只要是美国公民身份或绿卡身份,都可以担任共同担保人。不过需明确了解共同担保人以往是否曾为其他人进行过担保。
共同担保人最好是跟美国担保人或中国受益人有一定的亲朋好友关系,否则,美国移民局和使领馆可以质疑该经济担保的可信度,从而导致补件或拒签。
有意为亲属担任经济担保人的美国移民,应该保持每年都如实报税的习惯,尤其在为亲属提交美国移民申请的最近一年,应保证报税收入达到最新的贫困线标准。
(Affidavit of Support for Immigration)俗称经济担保书,是担保人和美国政府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担保人进入美国后得到生活保障,不会依赖联邦或州政府的各种福利(WIC, Food stamp, Medicare, etc.)生活,也不会成为美国政府的负担。在这份合约中,如果需要,担保人同意为被担保人提供资金支持直到被担保人成为美国公民或者在美国完成“40季度”(通常10年)的工作为止。
一般来说,所有的亲属移民和特定情况下的职业移民需要提交经济担保书。具体来说,如果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已经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亲属是申请人,或者该亲属在为其申请的公司中占有5%或以上的股份的,那么申请人也必须提供。
以下是不需要提交经济担保书的亲属移民申请人:
1. 已经在美国完成了“40季度”工作的;2. 美国公民的孩子,在2001年2月27日或之后取得了永久居留权,根据美国移民法第320条的规定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3. 根据I-360提出的移民申请被批,而且是自我申请的丧偶者;4. 根据I-360提出的移民申请被批,而且是被虐待的配偶或孩子。
担保人应该是移民申请者的亲属,是居住在美国境内(包括领地和属地)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年龄至少年满18周岁。担保人必须是个人,不能是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如果担保人的收入没有达到联邦贫困线的125%,那么联合担保人可以另外签署一份,并与担保人的一起递交。需要注意的是,联合担保人不需要与移民申请人有亲属关系,可以是担保人的朋友,但是其个人或家庭收入必须达到贫困线的125%以上。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持续的,只会因为以下五种情况而终止:
1. 被担保人已归化为美国公民;2被担保人在美国完成了“40个季度”的工作;3. 被担保人已经失去合法居住身份而且永远离开了美国;4. 被担保人收到驱逐出境命令,在驱逐过程中递交了新的经济担保来调整身份; 5. 被担保人死亡。